在公公婆婆离世之后,如是丈夫也随之不幸遇难,那么按照法律规定,其
法定继承者应由妻子以及他们所生的几个孩子们共同
继承。
这些孩子可能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被
收养的子女以及与本家人具有
抚养、教育、照料等实际生活关联性的继子女。
此外,若是
家属中有丧偶的媳妇或女婿在丧失亲人(公公婆婆或丈夫)之后,对去世长辈的生活起居进行了诸多护理关怀,对于平台生活提供了大部分经济支持,这种情形下也是有权参与
第一顺位继承人竞争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