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处理高利贷诉讼而言,最为关键的证据即是利率状况。
若借款协议签署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前,依据原有的法律法规对于借贷利率所设定的“两线三区”规则,即规定利率上限不得超出年利率24%,视为合法有效;
超过此限制,则将根据法律判定其无效;
而介于年利率24%至36%之间的部分,则属于自然债务范畴。
在此情况下,出借人如欲主张索回这部分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如涉及到当事人自愿履行相关义务,法官也不会强行干涉。
然而,若借款协议签署时间在2020年8月20日后,则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执行,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当时合同成立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