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满十六岁但尚未成年至十八岁之间的个体,若其通过自身努力赚取薪酬成为了主要生活来源,那么我们应将其视为拥有完整的
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在此情况下,
未成年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主权利,他们与他人
签署合同并不会涉及到任何法律问题,只要所签署的合同不存在其他有效力上的瑕疵,那么该合同便是合法且有效的。
对于年龄介于八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他们属于限制性民事行为能力的群体,能够从事与其年龄以及智力水平相适宜的
民事行为。
于是,这些未成年人不仅可以参与签订纯收益性质的合同,例如作为受益方签署
赠与合同等,而且在经过
法定代理人的追认之后,此类合同也会具有有效性;
然而,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认可,那么这种合同便无法生效。
最后要提及的是那些年龄低于八岁的未成年人,他们被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群,必须依赖其法定代理人来掌管日常的民事行为责任。
原则上而言,这类未成年人并不能亲自签署合同,但若是签署的合同得到了其法定代理人的认可,那么该合同依然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此外,与此类未成年人
签订合同的相对人还可敦促法定代理人及时在一个月之内给予回应,若法定代理人未能采取任何行动,那么便可视作拒绝承认该合同为有效。
在合同得到确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该合同的权力,这意味着在签订合同时,可能并未意识到对方是处于
限制行为能力,或是纯粹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状态。
而撤销合同的行为,应该以书面通知的形式进行表达。《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
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
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