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结婚姻之际,向配偶赠与的贵重首饰并不被视为共同财富,而应是伴侣的专属私有财产。
在此情况下,夫妻双方在婚礼筹备阶段,其中一方赠予另一方的具有个人属性的礼品,可以被认定为仅属接受礼物者个人所有,而无法视之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若非如此,那么这种赠与行为将失去法律规定的价值和意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