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行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忘记拉上手刹,以致遭受自身汽车碾压的伤害,此类情况下保险公司仍需进行相应赔偿,因为应将受害者视为第三方责任方,而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车上乘客。
然而,若道路交通意外所导致的财产损失完全系因其受害一方有明显的故意行为导致,那么保险公司有权不履行任何赔偿义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