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患有精神疾病依然有权提起
离婚程序。
精神疾患患者可能陷入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状态,此类情况下无法通过
登记离婚方式解决婚姻问题,其伴侣可向法院
提出诉讼离婚。
首先,法院在审理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
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案件中,必须为其指派
诉讼代理人,一般情况下由父母或
近亲担任
代理角色,由于夫妻身份的第一
监护人无法同时充当
离婚诉讼中的
代理人。
然而针对间歇性精神疾病患者,不应剥夺其行使
诉讼权的机会,若其状态恢复正常,则应确保其能够自主处理自身婚姻事宜。
其次,判决夫妻双方解除了婚姻关系需视乎双方感情是否真正破镜难圆,具体评估标准包括婚前基础、婚后情感交流状况以及情感破裂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重新修复的可能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
如若法院认定夫妻一方因患精神疾病且经长时间治疗未能痊愈,以致严重损害了夫妻情感基础,在此种情形下,法院将判定准许
离婚。
最后,鉴于精神病患者往往缺乏经济来源,无法从事正常工作,甚至失去了就业机会,生活境遇堪忧,离婚或许将使患病一方的生活处境雪上加霜,故在其他配偶决定
离婚的流程中,应给予精神病情形严重者一定的经济援助。
若意欲隐瞒婚前曾患有精神疾病之实情而缔结姻缘,婚后发现此事实的婚姻当事方可向法院申请
撤销婚姻。
欲主张撤销婚姻的权益,应当自得知或应当知悉该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之内提出申请。
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
当事人不再享有夫妻的权利与责任。
至于两人
同居期间所产生的财产,应由双方协商处置;
若协商无果,则由法院按照保护无过失方利益的原则作出裁判决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
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
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
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