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出现一般性生产
安全事故时,其主要负责人若未能按照法律
法规所明确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予以充分履行,将会承受来自应急管理部门的严厉
处罚——罚款金额高达上一个财政年度内个人年收入的百分之四十!《
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
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
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