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的死刑执行方法中,注射死刑被认为比枪决更为人性化并广受大众所接纳。
这种转变代表着国际社会在努力推进刑法制度向人道主义方向发展的潮流。
相较于传统的枪决方式,注射死刑表现出更高的文明程度和人道关怀,能有效减轻死刑犯临终前的痛苦折磨。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死刑仍然仅限于对那些犯罪行为极其恶劣、情节严重的罪犯进行惩戒。
而且,除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外,其他死刑执行程序均需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核准方得以正式生效。
另外,死刑缓期执行过程中的相关判决或核准工作,可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权进行裁定。
还有,未满18岁及在审判期间处于孕期状态的女性死刑犯,以及一审审理时年龄已达75岁以上,甚至以极其残忍方式导致他人死亡者,均不得被处以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