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和异性保持同居生活并育有子女的情况,判断是否构成重婚罪,需要针对具体的情形进行深入剖析。
首先,以下五种情况可判定为构成了重婚罪:
第一,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嗣后又与他(她)人进行婚姻登记,进而构成重婚罪名;
第二,同一人先是与原配伴侣进行了婚姻登记,然后又与他(她)人虽未登记却以夫妻名义进行同居生活,这种方式也被认定为重婚罪行;
第三,同一人既未与原配伴侣登记便以夫妻身份进行同居生活,后又与他(她)人办理婚姻手续,这同样符合重婚罪的认定标准;
第四,原配伴侣未进行婚姻登记时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最后又与他(她)人结婚,这种状况同样视为重婚罪;
第五,无配偶一方明知道另一方拥有合法的配偶身份,并且仍然与其进行婚姻登记或者以夫妻共同生活的形式,这种行为亦构成重婚罪。
其次,以下五种情况则无法被判定为重婚罪状:
第一,合法婚姻关系的人偶发地与他(她)人进行不道德的性行为;
第二,已经拥有过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之后再与他(她)人进行正式的婚姻登记,这种情形不能被视作重婚罪;
第三,已经拥有过事实婚姻关系的人,之后再次与他(她)人建立事实婚姻关系,也同样不属于重婚罪;
第四,一名合法配偶在被人拐骗后,为了保全个人生命被迫与拐卖者再次举行婚礼,此种行为并不构成重婚罪;
最后,两个未婚人士在同居期间诞下孩子,即便有这么样的行为,仍旧不能被定义为重婚罪。
重婚罪犯罪构成条件主要包括几个部分:
首先,犯罪主体为一般的民事责任人,即具备刑事被告人资格的自然人;
其次,犯罪作案人需要具备明确的故意心态;
再者,实施犯罪行为者必须存在促使他人与其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举措,比如同一人有合法婚姻关系却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是明知道他人已有合法配偶仍与之登记结婚,这些都是构成重婚罪的重要因素;
最后,在犯罪行为过程中,必须对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造成破坏,这些均是构成重婚罪的关键要素。《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