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检察机关完成关于某项刑事指控的审查之后,律师方才有权查阅相关的案卷材料。
而当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逮捕申请进行详细研究和审议以后,会依法根据具体情况,作出批准逮捕或拒绝逮捕的明确结论。
2、对于经过审批予以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以最快速度加以执行,并需在执行结束后第一时间向检察院通报执行情况。
此外,对于那些被批准实施逮捕措施的人员,还须在逮捕后的三天之内,向检察院提交相应的审查批准报告。
3、至于对于未获得批准逮捕的情况,检察院不仅有义务向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解释其作出决定的原因,而且如果确有必要对嫌疑人进行更深入的调查取证,则应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后续可能采取的行动及处理方式。
一旦公安机关认为某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符合逮捕条件时,必须于拘留期间的最短三日内,向检察院主动发起审查逮捕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的查阅案卷权】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道对案件审查起诉之版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权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