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婚姻中的一方失去了联系并处于行踪未明的状态时,另一方有权通过法定程序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
此时受害方可以向其居住所在地的司法机构提起离婚诉讼,在法律纠纷立案后,法院将按照相关规定,向被指控的当事人发出公告通知和起诉书等文件,在公告期结束且被指控方并无回应的情况下,法院将会对此案进行审理。
经过法庭的认真审查之后,若判定双方的婚姻基础确实已瓦解,法院就会依法作出离婚决议。
若是在婚姻生活中,某一方已经离开人世或者完全失去了任何形式的联系长达两年之久,则另一方也可以采取同样的法律手段,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的申请,然后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离婚诉讼。《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