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及相应的货币数额,均需依照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复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在此基础上,土地被征收前的最后三年内所产生的年平均产值(关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相关补偿标准)也应按照当地统计主管部门核准的最基本单位年度统计报表以及经过物价管理部门认可的价格体系作为参考依据。
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对于已经合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无法保证需要进行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时,可以提高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土地补偿费加上安置补助费的总金额应该不高于土地被征收之前三年的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
2、所谓的"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域之内的土地,在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红线范围内,根据土地分类、年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面积、土地供求情况、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多重因素,同时参照片区划分类别,综合计算并制定出适用于征地补偿的具体参考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