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户籍制度中,农村户口以及城镇户口在户口簿上有着明显的界定。
户口簿中所记录的户别属性为“居民”的便是典型的城市户口;
如若注记为“农村”者,则表明其属农村户口。
值得我们关注的是,这项政策的源头在于国务院于2014年发布的国发〔2014〕25号文件,这份文件旨在废止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分类方式,以及消除由此派生出的蓝印户口等其他种类的户口性质,将所有的户口统一归类登记为“居民户口”。《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