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离婚后的任意时刻,无论一方还是双方的状况或者抚养能力出现显著变动时,都有权提议变更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变更子女抚养权的过程通常是双方先行进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若未能达成合意的,可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请求法院裁决变更。
在此方面,当存在下述任一情況时,法院应当予以积极支持和认可:
首先,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上严重疾病或残疾导致无法继续承担抚养责任的;
其次,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未尽到相应抚养义务甚至实施虐待子女的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造成实质性危害的;
再次,年满8周岁以上不满18岁的未成年子女,表示自愿跟随另一方生活且具备抚养能力的;
最后,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之一,如果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或充分证明需要变更抚养权的,也应该得到法院的准许和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