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定义上,已立下
遗嘱的人士须依循该遗嘱之内容展开
财产继承事务,而不得诉诸
法定继承途径。
然而,若出现如下情形,则可依照法定继承程序执行
遗产分配事宜:
首先,
遗嘱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承担
继承责任;
其次,遗嘱继承人由于身故、失去公民权利等原因导致其无法行使
继承权;
另外,遗嘱继承人比遗嘱书写者先行离世或丧失继承权;
最后,遗嘱完全失效或者仅部分内容无效,对于无效部分所涉及的财产,可根据法定继承原则予以处置。
同时,遗嘱内若保留有部分遗产并未作具体指示,亦可根据法定继承制度加以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
放弃继承或者
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
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