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犬被视为个人私有财物,如果有人在驾车行驶过程中不慎将其撞伤或致死,却未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救援并处置,反而选择避之不及地离开了现场,这种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逃逸罪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事故系指“车辆在道路环境中因过错或意外导致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严重性事件”,构成此种性质的交通事故,须具备以下四项基本要素:
即涉案车辆于道路上行驶,以及实施了某种形式的交通违法行为或过错举措,最终致使了不可逆转的损害后果。
同时,根据法理学对于财产权的解读和定义,宠物猫、狗等亦属于个人的资产范畴,当这些动物遭受撞击后,无疑也应纳入财产损失的具体范畴之中。
基于以上理论实践的考量,我们有充分理由认为,驾车撞倒宠物狗的行为堪称为交通事故。
至于“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指的是当城市道路交通事故已经发生以后,责任人为了逃避法律的追责和惩处,干脆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事故现场的恶劣行为。
所以,驾车撞倒宠物狗且擅自离去的行为,恰好符合上述交通肇事逃逸的所有特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