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相关法律条款规定,向未成年人支付抚养费用这一民事责任,以及家长对其子女进行看望的权利,这两个方面之间并无直接捆绑关系。
因此,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因欠缺抚养费用的偿还而剥夺家长对其子女进行探视的法定权益。
若出现一方故意拖欠抚养费用的现象,可寻求双方协商解决途径;
如协商无法达成共识,还可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