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若不幸在滑雪场所发生意外并导致人身伤亡,倘若滑雪场未能依照所签订之合约负起保护合同当事人利益的应有职责,以致违约,则在滑雪场确认对事故负有过失责任的情况之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之,若无法证明滑雪场在事故中存在任何过错或不当行为,则无需为此次事故负担任何法律责任。
2.如若因其他与案件无关的人员或其行为直接导致了伤亡事件的产生,那么应当由该人员对此类事件负责,即由第三方承担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责任;
而对于那些滑雪场经营管理者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当他们未能认真负起应有的安全保障职责时,也应对相关后果承受相应的补充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