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未出现首位顺位继承人时,方始进入兄弟姊妹的继承环节。
对于财产权利的传承,具体将依照如下次序:
首先,优先的为配偶、子女及父母;
其次,同样具有继承权的则是兄弟姐妹、曾祖父母以及外曾祖父母。
一旦继承程序启动之后,即首先让第一顺位继承人先进行继承分配,而第二顺位继承人则不能获得相应份额。
倘若在依次排定的各顺位继承人中未见前者参与继承的情况,那么才会交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续执行继承事宜。《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