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故意损毁他人财务之
犯罪的
羁押期限问题,需视具体
拘留程序而设定。
如若确属
刑事拘留,则最长不得超过37个自然日内;
若是
行政拘留,则最长不得超过20个自然日。
此外,公安机关如若认为拘留
在押人员需接受
逮捕,应在拘留期间内的第三天起算,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正式申请并获得批准,但在特殊情形下,可将申请延期至一至四日不等。
涉及
流窜作案、屡次犯事以及团伙作乱等重大
犯罪嫌疑人者,其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申请的提交时间也可相应延长至30日。
在收到公安机关申请逮捕书以后,人民检察院需要在七日内做出是否
批准逮捕的决议。
若决议为不批准捕,公安机关必须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
当事人,同时需将实际执行状况迅速通报予人民检察院。
另外,若案件仍需要继续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
监视居住条件的话,公安机关也应对当事人实行取保候审或是
监视居住。
如果有多项违反
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有权分别决定并执行,但合并执行的行政拘留
处罚最长不能超过20个自然日。《中华人民共和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
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