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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一方当事人能否转让

若建筑合同的某一方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其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在事先获得发包方的许可后,可以将自身承揽的部分任务转交给第三者负责执行。
同样地,如果总承包商或是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商得到发包方的首肯,也能够把他们承包的部分事务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来完成。
当第三方顺利完成了相关的工作成果之后,应基于工程总体承包以及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须向发包人承担起相应的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最新修订:2024-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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