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口供的不一致性是否会对司法机关的结案产生影响这一问题,答案是否定的。
众所周知,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证言都是重要的证据来源,然而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所起到的作用却并非唯一。
只要能够得到其他相关证据的支持,确认犯罪事实确凿无疑,那么在遵循相关的法律原则以及规定的基础之上,司法机关便可依据这些已经查明的犯罪事实来对案件展开相应的审理工作,并最终得以顺利结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