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用汽車作為抵押物的情況之下,並非必須進行抵押登記手續。
未經進行抵押登記未必會對抵押權設立產生任何影響。
通常情況下,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之時即開始設立。
然而,若未經登記,則無法ditu抗議善意第三方。
在此處,所謂的“善意第三方”特指抵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士。
其含義是倘若抵押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在毫不知情的狀態下,購買了該抵押汽車,因為此等人並不瞭解汽車已經抵押的實際情況,故他們的購車行為即可被視爲“善意獲得”的範圍內,受到法律保護。《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四条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