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拥有稳定经济来源的人士而言,
抚养费用通常可以按照他们当月收入总额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进行支付。
然而,在法律实践过程中,有些人并未真正理解这一规定的需求性,一味地将该条款作为抚养费用的唯一衡量标准,导致抚养费支付方面的显著失衡。
为了能够更为准确地实施上述标准,务必将之与《意见》第七条中的其他相关规定相互结合,从而形成全面而系统的考虑方式。
《意见》第七条明确指出:
子女抚养费用的具体金额,应依据孩子的实际需求、父母双方的承担能力以及当地实际的生活水准来实际确定。
对于已经拥有稳定收入的人士来说,每月的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被认为是一个合理的抚养费支付标准;
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这个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