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信用卡欺诈案件方面,相关法律法规对罪犯起到威慑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若个人涉嫌诈骗的金额达到或超出5000元至20,000元这一门槛,将会被定性为需立案侦查的重大犯罪事件;
其次,对于那些触犯了信用卡诈骗罪名的犯罪分子,将可能面临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等在内的严厉惩罚,同时还要缴纳2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最后,特别指出,具有如下任何一种情况的信用卡诈骗活动,如数额较大者,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连带20,000元以上至200,000元以下的罚金;
而对于所谓的“数额巨大”抑或是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还需要缴纳罚金,如果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者,可能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同样也需要缴纳罚款或者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具体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2)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取获得的信用卡使用权利;
(3)将已失效的信用卡用于诈骗活动;
(4)非法冒用他人授予信用卡使用权的行为;
(5)恶意透支行为。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的定义,即指持卡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且在经过发卡银行多次催缴之后仍旧未予归还的行为。
至于盗窃信用卡并擅自使用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仍旧应按照刑法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进行判定和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