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发票,这是一种故意不真实地开具发票的行为,其目的在于规避纳税责任或是满足特殊需求。
在此过程中,纳税人或者购货方为了实现
逃税的非法意图或者在商务活动中开具发票时,会采用诸如捏造商品名称、编排商品数量、
虚报商品单价乃至篡改总金额等各类
欺诈手段,甚至依靠已经建立起来的稳固关系,无中生有地制造一些假象编造
虚假的交易事项进行虚开发票。
虚开发票的行为,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他人虚开发票;
第二,自我进行虚开发票;
第三,使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第四,介绍他人进行虚开发票。
而关于"虚开",则可以被细分为以下两种具体情形:
第一,在缺乏实际贸易内容支撑的条件下实施虚开发票行为;
第二,虽然存在实际的贸易内容,但是所开出的发票与其实际发生的贸易量或金额并不吻合的情况。《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
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
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