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是指在特定形势下,负有抚养义务却选择放弃,尤其针对年老者、未成年者、病人或其他无法独立生存之人的,导致情节严重的行为。
所谓“情节恶劣”,主要是指对年老者、未成年者、病人或其他无法独立生存之人,本应承担抚养责任但却直接拒绝履行这份责任,且这样的行为对受害方产生了极大的伤害和影响。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判定为刑事犯罪。
需要注意的是,决不能将遗弃行为与道德问题混淆,因为其是否达到了足以评定为犯罪的“情节恶劣”程度,正是我们判断遗弃罪与非罪的关键依据之一。
经验表明,遗弃行为如果导致受害者遭受重伤甚至死亡,或者使得受害者流浪街头,不得不以乞讨度日,甚至因为无法忍受这样的痛苦境遇而选择自我了断等极端情况,都属于情节极其恶劣的违法行为。
此外,行为人即使经过多次教育,但仍然拒不悔改,继续将受害者置于危险之中,也可以视为情节恶劣的典型行为。
最后,如果遗弃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还伴随着暴力、虐待等行为,那么毫无疑问,这也是一种需要受到法律严惩的恶劣行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