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家对征用土地时产生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详细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将得到适当的考虑和关注;
其次,针对被征收土地上所存在的附着物及树木的补偿标准问题,则明确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自主规定和调控;
再者,为了确保被征收土地的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维持其原本的生活水准不变,同时保障其长期的生计状况维护,相关部门必须在操作过程中给予这些农民公平、合理的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且还需要规定和计划好被
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关于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已有明确规定,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将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公布区片综合地价。
在这里,拟定区片综合地价的时候需全面考察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并且至少每隔三年就需要对该价格进行调整或者重新发布。
对于征收农用地之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同样也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出具体规定和调控。《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
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
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
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