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合同当事人异位。
分包合同的的参与者包括总承包人和分包商,作为分包承包人,他们仅仅充当总承包合同中的第三方角色;
而在何种情况下会有转包产生呢?这是指把原来的承包合同的两个主要当事人变更成发包人和受让方,原有承包合同的承包方需从承包合同中撤出,使得受让方能够接替承包方的地位,作为原本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
2.权益和责任分配各不相同。
分包合同代表的是总承包人和分包商之间建立的独有的承揽合同关系,其中涉及到的双方权益和责任是由双方自愿协商商定;
然而转包后的情况则有所不同,承包合同原有的内容依然保持不变,只是其主体发生了变化,新的一方直接授权享有以前由承包方享有的权利和责任。
3.法律效应不尽相同。
我国法律法规认可建筑工程总承包方有权在得到发包方的批准或在总承包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可以把承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作外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商。
通过合法程序达成的分包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至于转包行为,法律明文规定禁止。《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