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
分居状态并不意味着夫妻间的婚姻关联已不复存在;
然而在此期间,无论其各自所获之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或是有明确的书面协议作为基础,这些财产仍可被视为夫妇的共有资产。
在
离婚纠纷中,双方应遵循平等公正之原则,对夫妻的
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依据实际生产生活所需及财产的来源渠道等因素,在财产处理过程中可做出适当调整和变通。
对于
两地分居的夫妻来说,在处理
财产分割问题时,各自独立管理和使用的财产将归属个人所有。
当双方所分得的财产差距甚大时,多余财产的一方应以等同于差额价值的方式偿还另一方的不足之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