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因不可归咎于
代理人之理由导致
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所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委托人须向代理人为该等事项支付适当的报酬。
如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另行约定了相关事宜,应遵照此约定执行。
在代理人为履行委托事务时,倘若因非自身所能控制的
不可抗力的原因而招致损失,可向上方提出主张要求进行
赔偿。
若得到委托人的许可,代理人有权在外选择第三者来执行委托事务。
在此过程中因第三者的行为导致代理
人损失的,代理人有权向委托人提出索赔。《
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
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
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