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际操作中,可以向司法机关提出抗诉申请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其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所做出的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实际上存在明显的错误时,就有权向上一级的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申请;
其次,如果被害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结果表示不服的话,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在收到判决书之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当地的检察机关提交抗诉申请。
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第二百二十九条明确指出,当被害人以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们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结果表示异议时,可以在判决送达后的五天之内,向所在地区的人民检察院提交抗议申请。
而且,人民检察院在收到这部分人所提交的抗诉申请之后,需要在五日内进行决定并以书面形式给到请求人相应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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