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之下,若卖方延迟交付货物,便可以认定其已经构成了违约行为。
因为这种延期履行行为无疑属于履行合同义务方面存在不符规定的问题,即俗称的“延迟履约”状况。
然而,倘若买卖双方当事人针对此类“卖方延迟交付货物”事宜,已有明确的协议或者在共同协商过程中达成过默契,同意买方可以适度地推迟相应的提货期限,那么此时,买方将不会被视为违反合同,也就避免形成违约事宜。《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