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产生的经营性质债务被视为共同承担的责任范畴之一。
针对以下三种情况,我们可以明确其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首先,如果这类债务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由其中一方在事后来补充书面确认,那么根据他们双方的共同意愿,这些债务可以被定义为夫妻共同债务;
其次,如果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由于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而创造的债务,倘若债权人以该类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行使请求权,法律应当予以支持;
最后,若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某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创造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需求范围,并且债权人为证明此类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夫妻双方共同意愿来主张,那么法律也将予以认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