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元二零二零年的八月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所规定的利率“两段三区”作出了修正,对自此之后(即公元二零二零年的八月二十日)的所有民间借贷案件的利率保护上限进行了调整,新的限制标准定为了四倍的贷款基础利率(以下简称LPR)。
以我们已知的数据——已发布的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日一年期限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三点八五个百分比,乘以四得出的数值作为案例,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将被设定为百分之十五点四这个数字。
又在公元二零二零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新的司法解释修正案正式发布,其中根据修订后的司法解释所规定,若某借贷行为出现的时间节点是在公元二零二零年的八月二十日前,那么从借贷之日到年月十九这天的利息,应当依据原先的二十四个百分比的保护上限利率来确定,然而对于那年八月二十日以后产生的利息,则需按照提起诉讼时的四倍LPR保护上限来裁决。《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