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遭致失效的情形概括如下:
首先,当承诺遭到依法撤销时,即丧失法律效力;
其次,若由于各类原因导致承诺在送达至要约人后超出承诺期,且要约人并未及时表明因承诺逾期而不再接受此项承诺的话,则承诺亦将失其效能;
最后,倘若要约人在收到承诺以后明确表示反对对其要约内容进行任何非实质性的变更,那么此份承诺同样无效。《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