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死刑复核程序究竟如何运作,小编在此给大家科普一下: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国内所有的死刑判决最终均需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核准。
其中,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一审死刑判决,如经过被告人依法上诉而未被撤销的,则该案应通过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并报请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最后的审判核准。
高达人民法院若对该判罚持有异议并且无法通过自身审判委员会进行变更决定,诸位不妨想象一下,只能采取提审或将已经判定为死刑的案件退回到原审判机关重新进行审判。
另外,高级人民法院在进行死刑判决的一审环节时,如果被告人没有提起上诉的情况之下,都应当及时向上报告并请求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判上的核准许可手续。
同样地,无论是高级人民法院针对死刑进行的一审判决还是二审判决,皆需要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并申请核准。
至于中级人民法院对于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案件处置行为,理所当然应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核准环节了。
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负责死刑复核事务,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的审理程序,相关审理小组应当由至少三名审判人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来展开工作。《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死刑复核的结果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
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予以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