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临宅基地拆迁之际,会出现如下两种形式的补偿:
首先,是宅基地补偿;
其次,是房屋补偿。
其中,宅基地的产权归属于村集体,意味着此项补偿将悉数由村集体享有,并非直接支付给以此为基地的个人用户。
然而,针对房屋的所有权及其权益,属于各位村民私人所有,由此产生的任何补偿都应归属于相关的个体业主。
在该村居民原有的宅基地被征用之后,如果他们无法获得其他适用于建筑的土地资源,村庄建设委员会应负责提供全新的宅基地给业主,以便他们能够在此基础之上建立新房。
具体涵盖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被征用房屋所体现出的价值的补偿;
因为征地过程而引发的迁徙事项及临时安置问题的相应补偿;
以及因征用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即停工停业损失的相应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