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于涉及涉嫌醉驾行为的机动车来源证明展开详查核实时,对机动车的暂扣期限应保持不超过十五个自然日。
若因特殊原因需进一步延长查验期,必须经过县级及以上级别公安机关交通监管机构负责人的批准,且最多可延至三十个自然日。《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