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中的其中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另一方则有权通过发起诉讼来达到离婚的目的。
在此司法程序中,将需要提供足以证明夫妻之间感情已经破裂、且经过调解后依然无法得以修复的有力凭证。
如果在离婚诉讼过程中,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离婚申请,并且能够提供确切的证据支持他们的诉求,以至于可以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已经投入深入的调解但仍然无果的话,那么法院就有可能会给予判决书,同意该诉讼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