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实信用原则为财产保险合同之根本原则。
面临财产保险合同中的诸多不可预知因素以及保险事故是否会发生等诸多不确定性问题时,保险公司所能依赖的仅为向其提出投保申请的投保方所作出的陈述及担保。
举例来说,若投保方在此过程中有任何不实陈述、故意隐瞒或欺诈情况的出现,都将严重影响保险公司对于风险的有效评估,以致进一步损害到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当保险人发现投保人存在此种行为时,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后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保险标的、坐落地点(或运输工具及航程)、保险金额、保险责任、除外责任、赔偿办法、保险费缴付办法以及保险起讫期限等条款。
投保方应当维护被保险财产安全。保险方可以对被保险财产的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安全因素,应及时通知投保方加在清除。
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应由第三个负责赔偿的,如果投保方向保险方提出要求,保险方可以按照合同规定先予赔偿,但投保方必须将追偿权转让给保险方,并协助保险方向第三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