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下情况应视为组织他人卖淫活动中的情节严重:
第一,卖淫者的人数达到十名以上;
其次,其中包括未成年人、孕妇以及智力障碍人士或患有严重性疾病者,且人数达到五名以上;
再者,组织境外人员在国内进行卖淫活动或者是组织本国公民前往海外从事卖淫活动;
还有就是违法所得的金额高达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
另外,若造成被组织者出现自残、自杀甚至是更为严重的后果也可以被理解为情节严重;
最后,如果存在其他任何可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的情况。
对于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行为,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责任;
若是情节特别严重的,则需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还要额外承担罚金或者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惩罚。
对于那些组织、强迫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罪犯,应该按照上述同等的规定来加重对他们进行惩罚。
如果在实施前两款犯罪的过程中,还伴有杀人、伤害、强奸、绑架等其他暴力犯罪行为,则应该根据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相应的惩罚安排。
对于那些为组织卖淫行为做中介引进或者输送人员的人,应该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承担罚金责任;
而对于情节重大的,则应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同样需要承担罚款责任。《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