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侵犯荣誉权之赔偿争议时,我们首先需要对侵权行为进行完整的审查以确保其符合以下四项基本构成要件:
1.侵权行为必须导致损害结果的产生,且这一过程应为第三方所知晓。
所谓的“损害结果”,即是由于该违法侵权行为而致使他人的财产权益或人身权益遭受实质性的损害。
在侵犯荣誉权的情况下,这类损害结果主要表现为因非法侵权行为引发的受害者声誉受损,以及在心理上或财务上遭受的损失。
精神损害通常是直接可观的,而财产损失则体现为由精神损害所诱发的经济损失,称为间接损失。
2.该侵权行为须具备法律上的可责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须存在必然的内在联系,若受害人家属的名誉受到了攻击,却与侵权者的行为无关,抑或是即便侵权者确实实施了相关侵害行为,但未对任何人的名誉造成实质性侵扰,那么侵权者无须承担侵权责任。
最后,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持有过失或故意的态度。
其次,要迈向诉讼程序,需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递交一份正式的起诉状,包括原件及根据被告数量制定的相应副本。
2.提供充分的资料来证明原告(及被告)的申请人身份资格。
3.整理出能够充分举证的侵权证据,这些证据将用来证实侵权的真实性,明确所侵犯的究竟是何种权利,证实受害者名誉受损的具体情形,以及侵权事实对受害者带来的实质性伤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