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离婚过程中双方债务问题的处理事宜上,首要任务在于明确其所归属的类别,究竟是属于夫妻共有的债务抑或是仅属于其中一方的个人债务。
若经鉴定证实归类于夫妻共有债务范畴,则这项债务将被要求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若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无法全数清偿此项债务,或在实际情况下财产已经分别属于各自所有,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通过协商方式来确定如何偿还剩余欠款。
如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相关争议问题将由人民法院裁定并最终做出裁决。
反之,如果确认了某项债务为仅属于单一方当事人的个人债务,那么仅需由该方当事人以自己的个人财产负担清偿责任即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