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相关条文规定,国营企业职员
失职罪设有以下四个重要
构成要件:
首先,主体要件——该类
犯罪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在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工作,担任管理者或职工角色的特殊人群,包括各级领导者以及普通员工。
其次,客体要件——涉案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则是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与管理机制,以及国家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再次,主观要件——
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必须是过失。
此处强调,只有在其严重不负责任地为导致
公司破产或遭受严重损失作出消极贡献,甚至是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构成此
罪名。
最后,客观要件——涉案犯罪行为的客观表现在于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严重缺乏责任心,忽视了公司的重要性或造成了严重损坏后果,从而直接导致国有公司、企业及事业单位面临破产危机,或者给国家带来严重损害。《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
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
处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