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具体违法行为表现如下:
首先,未获得注册商标所有者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同样产品种类之中应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重叠的商标标记;
其次,于未经注册商标所有者允许的情况下,在同类或相似产品类别中采用与注册商标高度相似的商标标识,极易引发消费者混淆疑问和争议;
再次,进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活动;
另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此类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也属于侵权行为范围;
还有,未经注册商标拥有者同意,擅自替换已经获准使用的注册商标,同时将经过更换商标后的产品重新进入市场流通领域;
此外,蓄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必要甚至便利的条件支持,协助他人实施相关侵权行为;
最后,针对已注册的商标专用权利,采取除上述列举之外的其他方式予以非法侵害,均视为不同形式的侵权行为。《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