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拍照记录的合约,唯有在其得到了其他相关事项的有力证实后,才能够被界定为有效的合约。
例如,正在执行这项合约活动的发票等票据便是其中之一。
因此,如果在已有充足的
证据来证明这份合约确确实实存在,同时另一方的参与人也对该合约的有效性表示全力赞同,那么通过手机拍照形成的合约也是完全符合法律
法规要求的,具备法律效应。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有效合约束缚双方
当事人均得满足一定的
民事行为能力要求、其意思表达需具有真正的内容以及不得违背任何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不能危害到社群公众的共同利益。
但是,若是因为
举证责任导致需呈交原始文件,那么对于那些仅仅以手机拍照方式保存的合约而言,法院有可能会认定其证明效力相当有限,甚至根据具体情况判定其并不足以作为有力的证明材料。《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
证言;
(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
证人出具的证言;
(三)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
(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
复印件、复制品;
(五)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
证人证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