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若离婚房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该房产在拆迁过程中获得的补偿款项应如何划分呢?依照现行的拆迁政策规定,补偿款主要是发放给房屋的物权所有者,也即具体的房屋拥有者(并非居住者)。
在这种情况下,由于该处房产仅为夫妻一方持有,那么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便只能划入夫妻一方的个人资产范畴内,并不会纳入离婚财产分割之列。
因此,在此类情形下,离婚中的拆迁补偿款将无需进行分配处理。
2、对于离婚后的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情况,对应的拆迁补偿款应如何进行分配呢?假设离婚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拥有,也就是说这栋房地产的产权为夫妻二人共有,而随之产生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实际上也是对夫妻双方共同权益的一种补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性质。
因此,在离婚之际,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配惯例,拆迁补偿款应平等地分配给夫妻双方。
当然,通常情况下的均分原则是存在的,但在具体的分配环节上,同样需要参照涉及到的其他共同财产分配原则,如同照顾无过错方、保护女权等因素,以及优先考虑抚养未成年孩子的一方来合理分配拆迁补偿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