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签订意向书之后是否能够申请退款的事宜,需依据所签署的购买意向书中的具体条款来进行相应的处理。
若系因为当事人的其中一方存在违反约定的行为,则属于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其交付的定金是不予退还的;
反之,若为另一方当事人违反了相关规定,则有责任承担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
在面对非因当事人双方的过失而造成购买意向无法实现的情况下,该类情形也无疑构成当退还定金的条件之一。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四条的明确规定,开发商以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消费者收取定金,以此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
若因某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导致最终无法开展具体的买卖交易,那么此类问题应该按照我国现行法律中针对定金制度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
若是由于双方均无法预知或控制的因素致买卖合同未能如愿订立,开发商理应无条件地返还消费者已经支付的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