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情形下,当事人可行使权利请求终止对其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
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对已被采取强制措施超期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未能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时,应当考虑将其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根据法律规定转而采用其他强制措施。
且倘若涉案人员、被告的法定代理人以及近亲人士,抑或是辩护律师,对此等情况持有异议并认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构已超出法定时间限制采取强制措施的,他们有权提出解除强制措施的请求。《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
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